這份批示,象徵澳門悼念六四權利的終結,象徵一國兩制再次正式收皮,象徵澳門徹底進入中共式獨裁,特此原文刊載,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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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治安警察局
批示
編號: 56/DOC/2021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 區錦新 於2021年5月17日向本局作出之集會或示威預告(接收預告收據編號:5964/2021/CZ) 如下:
集會主題:六四燭光集會
舉行地點:議事亭前地
舉行日期:2021年6月4日
舉行時間:18H00至23H00
報稱參與人數:100人
活動期間將使用的物品或用具:音響、燈光照明、螢幕投影丶十塊3尺乘5尺展板。
就上述預告,本局現向發起團體/發起人作出以下回覆:
一、預告內容分析:
1. 在澳門特區,和平集會和示威權受國際公約、基本法和澳門本地法律的嚴格保護。然而,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倘若集會目的具有違法性,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則相關權利的行使依法應受到限制。
2. 歷次「六四集會」的情況:
2.1. 自1989 年「六四」事件後,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每年約5月份在澳門多處申辦為期約一個月的「八九民運圖片展」,並會在每年6月4日當天晚上舉行「六四燭光集會」(以下簡稱「六四集會」)。
2.2. 以近五年的情況為例,除了2020年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容許相關集會外,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每年均選擇於6月4日晚上,在議事亭前地舉行「六四集會」,期間展示標語「毋忘六四」、「民主烈士 永垂不朽 八九民運 浩氣長存」、「平反八九民運 建設民主中國 六四燭光集會 中國.澳門」、「三十年64沉冤未雪」、「中共政权禍國殃民」、「中共專政 聞花色變」、「結束一党專政!停止迫害中国人权」、「抗议中共白色恐怖統治 茉莉花開專政倒台」等(詳見附件圖1至圖5),並進行默哀儀式及播放影片,每次「六四集會」往往吸引數百人參與。
2.3 是次圖片展及「六四集會」主題內容相同,相關文字、照片和口號包括「追究屠城責任」、「停止政治迫害」、「結束一党專政」、鼓吹「茉莉花革命」及「零八憲章」等煽動顛覆政權及推翻憲制的內容。(詳見附件圖7至圖9)
3. 對「六四集會」法律問題之分析:
3.1 「六四集會」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
「六四集會」在每年的特定時間點舉行,標語、口號等宣傳內容挑戰中央政府權威,且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分,有關行為違反《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現在本局收到是次集會預告,與歷次「六四集會」一樣,目的上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
3.2 「六四集會」違反《刑法典》的相關規定:
3.2.1. 中央政府對於「六四」事件已有明確定性:1989年7月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決議》載明:「極少數人利用學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政治動亂,進而在北京發展成了反革命暴亂。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中央人民政府,顛覆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89年第11號《國務院公報》登載的《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對「六四」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可見,中央政府已對「六四」事件確定了性質,澄清了事實。
3.2.2 《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及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於澳門特區享有全面的管治權,因此,公共當局權力的主體當然也包括中央政府;歷次「六四集會」均透過具煽動性的圖片和文字,例如「屠城」、「逼害」、「中共政权禍國殃民」、「中共白色恐怖統治」、「數以千計的市民和學生慘遭屠殺」、「律師 — 中國最危險的行業」等(詳見附件圖4至圖7及圖10),作出有悖事實真相的虛假宣傳,與中央已經對「六四」事件作出之決議及定性相對立,損害了中央政府的信譽、威信及公信力。此外,有關侵害行為是透過在公眾地方集會的方式作出,便利其散佈,故此,「六四集會」違反《刑法典》第181條及第177條的相關規定。
3.2.3 《刑法典》第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一國兩制」是中央治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一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一國」就是對「一國兩制」的否定。歷次「六四集會」透過集會、演講、標語、展示圖片及利用傳播媒介對公眾進行宣傳等方式公然支持和讚頌極少數人的動亂行為,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鼓吹變更國家的性質,甚至鼓吹「茉莉花革命」,宣傳「毋忘六四、戰鬥到底」、「茉莉花開北京怕」、「平反六四革命尚未成功」、「專政倒台」等(詳見附圖1至圖6),這在本質上構成了對「一國兩制」的衝擊和破壞,違反《刑法典》第298條的相關規定。
3.3 「六四集會」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的相關規定,行政當局和私人都應遵循善意原則行事。在澳門舉行相關之集會,最大的善意就是維護「一國兩制」,包括維護國家利益、維護中央與特區的和諧關係。然而,「六四集會」在欠缺客觀事實的情況下,以「屠城」、「逼害」等極其負面的虛假信息混淆視聽、對中央政府造謠中傷、煽動顛覆政權、擾亂社會和諧氣氛以及誤導市民,容易引起內地居民與澳門居民,以及澳門居民之間的爭拗和對抗,損害國家利益,破壞中央與澳門的關係。此外,《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維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澳門雖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必須尊重《憲法》確立的國體。「六四集會」要求「結束一党專政」,目的明顯具有挑釁性的意圖,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規定的善意原則。
3.4 不容許「六四集會」的決定符合合法性原則和適度原則:
3.4.1 符合合法性原則:基於「六四集會」的目的觸犯《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及違反善意原則,治安警察局得依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2條有關「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的規定,作出不容許「六四禁會」的規定。
3.4.2 符合適度性原則:「六四集會」侵害的法益是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侵害的對象是憲制秩序。因此,基於國家核心利益和憲制秩序是更應當維護的重大法益,治安警察局不容許「六四集會」的決定符合適度性原則。
3.4.3 不容許「六四集會」的決定未妨礙批評權的行使:行使批評權必須基於客觀的事實,然而,「六四集會」主題偏離批評權的行使範圍,在沒有客觀全面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意圖通過有組織的集體活動,違法廣泛傳播不實信息,目的明顯具有惡意,性質上不同於單純的以語言或文字表達政治見解的言論自由或批評權。
4. 疫情防控方面:
4.1 近期鄰近澳門的香港錄得社區內有涉及變種病毒株的本地確診個案,外僱確診的情況更令香港特區政府要求全港所有尚未完成接種疫苗的外僱須接受強制檢測,變種病毒流入社區的可能性不容忽視;而中國的鄰國印度的疫情更令人擔憂,已先後多次刷新最高單日新增確診個案數量的記錄;更令人憂慮的是,在印度發現的變種病毒株已蔓延周邊國家,尼泊爾甚至中國亦已檢測出印度的變種病毒株;
4.2 中國被視為全球抗疫防疫最佳的國家之一,在連續22天沒有出現本土確診病例的情況下,安徽省及遼寧省相繼出現本土確診個案。中國疾控中心流行病學專家吳尊友表示,據現有流行病學傳播關係判斷,內地新出現疫情都是由境外輸入的人或物所致。而鄰近澳門的廣州市荔灣區,近日(5月23日)通報一例境外輸入關聯確診新冠肺災病例,其病毒屬於在印度出現的新冠病毒變異株,不排除是意外暴露造成偶發感染。在如此嚴格的防疫措施之下,仍然難以阻隔一切可能的輸入個案,由此可見,新一輪的新冠病毒其隱蔽性更強,風險程度更高;
4.3 承上,由於安徽省、遼寧省及廣東省分別出現本土確診個案,截至2021年5月23日,安徽省有7地、遼寧省有15地以及廣東省有1地已上調為中風險地區,相關地區已啟動大規模核酸檢測和人員限制流動措施,區內學校及涉疫醫院均需要停課停市;
4.4. 本澳,近日發現一名尼泊爾返澳人士,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先後三次進行新冠病毒核酸及抗體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其後於5月16日的復檢中測出核酸弱陽性反應,另外,一名本澳居民在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後離澳外遊,於5月19日入境期間,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陰性反應,但血清抗體檢測呈陽性反應,令本澳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個案在短時間內增加2宗,累計共51宗。此外,衛生局局長羅奕龍表示:「目前,世界各地疫情仍然嚴峻,鄰近地區亦出現疫情反彈,台灣地區出現疫情爆發,而廣州、深圳丶香港等地亦出現社區確診病例,呼籲本澳社會各界、機構、團體和市民切勿鬆懈,要嚴格執行各項防疫措施。本澳一旦出現社區確診病例,也必影響各位市民的日當生活、經濟復甦甚至往來內地的通關便利也受影響」;
4.5 根據發起團體預告提供的資料,發起團體擬於議事亭前地舉辦一個參與人數為100人的集會示威活動,並在過程中使用包拮音響、燈光照明、螢幕投影、十塊3尺乘5尺展板等物品,均需要占用一定的公共空間;
4.6 而近期大三巴牌坊、議事亭前地等熱門旅遊景點人流明顯增加,預料隨著訪澳旅客數量的回升,相關旅遊區的人流亦將越來越暢旺,若在該區進行集會示威活動,將吸引大量市民和旅客在議事亭前地有限的空間內駐足圍觀,人流的密集程度和人員流動均具不可預測性和不可確定性;
4.7 若參與集會活動人士或圍觀人士當中存有新型冠狀病毒甚至變種病毒的感染者,聚禁情況將帶來極高的傳播風險,一旦出現病毒傳播,將難以追查病毒感染者及密切接觸者,期後甚至可能出現大規模社區傳播,這將會對本澳的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由此而產生的封區檢測措施、限制人員流動措施,乃至珠澳通關的熔斷措施,亦將會對本地區包括經濟、民生、醫療等方面造成嚴重影響,其後果將由全澳市民一同承擔;
4.8 鑒於集會活動人數的不可預測性和不可確定性,本局為取得在防疫方面的專業意見,邀請衛生局代表及發起團體於2021年5月24日約10時30分在本局進行會議。會議上,衛生局代表與發起團體就活動期間的防疫措施進行商討,衞生局代表表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災在活動期間傳播,要求集會組織者必須採取各種措施減少新冠病毒傳播風險,尤其是:1)嚴格控制活動人數;2)確保參加者並無發熱或呼吸道症狀;3)所有參加者必須在活動期間全程戴好口罩;4)活動期間參加者之間應保持至少一米距離,倘若過程中不能保持至少一米距離,應出示7天內採樣的新冠病毒核酸陰性檢測報告;5)避免圍觀人士聚集;6)為確保參加者在固定地點停留時保持至少一米距離,規劃時應預留每人平均占用空間不少於兩平方米;
4.9 會議上,衛生局代表向發起人了解,如何確保參與集會人士均能遵守上述防疫要求。在聽取發起團體作出的回覆後,衛生局代表經過專業評估,認為發起團體未能確保是次集會活動符合有關防疫要求。
4.10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若本局在發起團體明顯無法符合衛生局防疫措施要求的情況下,容許舉行是次集會示威活動,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發起團體在此情況下仍進行集會示威活動,亦將違反該條之規定。
二、本局作出之決定:
1. 綜上所述,基於「六四集會」具有第一點分析所述之違法性及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故本局根據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以下簡稱《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2條,作出不容許舉行是次集會示威活動的決定;
2. 違反本批示的有關規定而舉行集會或示威活動者,可導致觸犯《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14條的規定被處以為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罰。
三、發起團體/發起人可根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12條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治安警察局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2021年5月25日
知悉: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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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根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民聯會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後敗訴,見終審法院第81/2021號案合議庭裁判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0b9b84acaff12a34.pdf